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 年4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9 年4 月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9 年4 月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自2019 年4 月23 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