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发布时间:2010-03-02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须知(一) 一、深圳市社会保险主要法规依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259 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 年 10 月 27 日市第二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 年 7 月 26 日市第四届人大常务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 号); (四)《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003〕125 号); (五)《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1996 年 10 月 29 日市第二届人大常务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六)《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深府令〔2006〕80 号)。 二、参保对象、参加险种及缴费比例 (一)参保对象 在深圳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 (二)参加险种 1、深圳市开展的社会保险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五个险种。同时,由社保机构代办企业住房公积金和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企业员工参加险种要求: (1)深圳户籍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含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医疗保险; (2)非深户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注:非深户员工可选择参加综合医疗(包括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包括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其中一项。 (3)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与非深户员工参加险种相同。外国人所在国与我国签署有关社会保险协议的,按协议有关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险种 户籍 缴费比例 比例分配 缴费工资基数 合计 单位 个人 共济 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 地方补充养老 深 户 员 工 19% 11% 8% 11% 8%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综合医疗+ 地方补充医疗 8.5% 6.5% 2% ①35 周岁以下,3.8% 计入个人帐户; ②35 周岁以上45 周岁 以下,4.4%计入个人 帐户; ③45 周岁以上,5%计 入个人帐户。 生育医疗 0.5% 0.5% 0.5% 住房公积金 13% 13% 13%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 失业保险 单位总人数×1%×40%(单位承担) 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