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 1 1 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 0 0 9 年1 2 月1 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荣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 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