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 0 1 2 〕1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 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 条 城市更新项目 免 收 各种 行政事业 性 收 费 。 第六 条 鼓 励 金 融 机构创 新金 融 产 品 、改 善 金 融 服 务 ,通 过 构建融 资 平 台 、提 供 贷 款 、建立担 保 机制等方 式 对城市更新项目 予以支 持 。 第七 条 城市更新项目 在实施过 程 中 应当按 照集 约 用 地 、绿 色 节 能、低 碳 环 保 的原 则,推 广 使 用 经国家 、省 、市相关部门认 定的新技 术 、新工艺 、新材 料 和新设 备 ,在满 足 使 用 功能的前 提 下,优 先 使 用 建筑 废 弃 物 绿 色 再 生 产 品 。 鼓 励 城市更新项目 按 照绿 色 建筑 的标 准 进行规划、建设 和运 营 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