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解除大股东的资格,绝对让你眼界大开【导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 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 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公司法》修正后降低了股东投资门槛, 但不代表减轻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只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更多源于股东之间的意定,而非法定
当股东不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其他股东可以追究该未出资股东比较严苛的法律责任,直至解除其股东资格
【案情】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禹公司 ) 设立于 2009 年 3 月 11 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 万元,股东为宋某某、高某
2012 年 8 月 28 日,万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1、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100 万元增至 1 亿元;2、吸收新股东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豪旭公司 ) ;3、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股权比例为,宋某某60 万元(0
6%) 、高标 40 万元 (0
4%) 、豪旭公司 9900 万元 (99%);等等
同日,万禹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的内容与上述股东会决议一致
2012 年 9 月 14 日,两家案外公司汇入豪旭公司的银行账户共计9900 万元
同日,豪旭公司将该9900 万元汇入万禹公司的银行账户内
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 同年 9 月 17 日,豪旭公司即将增资验资款9900 万元从万禹公司账户中转出,通过一系列账户流转,还给了两家案外公司
2013 年 12 月 27 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称豪旭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900 万元,望其尽快返还全部抽逃出资,否则,万禹公司将依法召开股东会会议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