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天然山泉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山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山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 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 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饮用天然山泉水 drinking natural spring water 采用山体自然涌出、渗流形成或在山体经钻井采集、未受污染,且非江河、湖泊及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仅经适当过滤和消毒灭菌等工艺处理,保留水源中一定量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2 - 4 技术要求4.1 水源地4.1.1 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4.1.2 卫生防护区必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4.1.2.1 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取水点外围半径15m范围, 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4.1.2.2 第二区为限制区。 在取水点半径50m范围内, 不得设置居住区、工厂、厕所、 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质的活动。4.2 水源水质水源水质应符合规范性附录A的规定。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度 /(度)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浑浊度 /(NTU) ≤1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检出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的规定。- 3 - 表2 理化指标项 目要 求电导率[ (25 ±1) ℃]/ (μ S/cm) 10-300 锑/(mg/L) ≤0.005 砷/(mg/L) ≤0.01 铜/(mg/L) ≤1.0 钡/(mg/L) ≤0.7 镉/(mg/L) ≤0.003 铬/(mg/L) ≤0.05 铅/(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