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008年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单位名称法律 教育 会计 工程汉语国际教育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翻译公共卫生体育 艺术 兽医中国政法大学自定*(另外,分别与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培养55人、45人)自定*北京大学自定*50自定50自定△自定*(另外,与国家行政学院联合培养150人)20自定50中国人民大学自定*自定30(新增单位)50自定△自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50自定△中央财经大学8585自定*65中国人民公安大学80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80自定*北方工业大学5030北京师范大学40自定*自定50401306050中央民族大学4075清华大学自定(含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自定自定△15050复旦大学自定*自定 自定40自定△自定*20自定上海财经大学自定*210(含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自定△150- 7 -华东政法大学自定*40西南政法大学自定*西南财经大学150100自定△80西北政法大学150吉林大学15050自定40自定*自定*自定自定上海交通大学12050自定自定△自定*20自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10959570同济大学50自定自定△自定*20上海大学40自定南开大学自定*自定 自定50自定△自定*40安徽大学自定*306580福州大学自定*自定80南京大学自定*自定 自定50自定△自定*4050南京师范大学自定*自定*4050苏州大学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807550厦门大学自定*1 8 0 (含与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自定自定△自定*4050浙江大学自定*自定*自定30自定△自定*自定60自定中山大学自定*50105自定40自定△自定*40100山东大学150自定50自定*145自定云南大学150自定120自定*郑州大学150自定12014565东北财经大学13011010085辽宁大学1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