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 件 1: 柜员及业务操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金 谷 银 行 ( 以 下 简 称 本 行 ) 的 柜 员 业 务操 作 , 落 实 对 营 业 机 构 柜 员 的 规 范 管 理
根 据 《 内 蒙 古 农 村 信 用社 会 计 出 纳 基 本 制 度 》 和 《 内 蒙 古 农 村 信 用 社 核 心 业 务 系 统 业 务操 作 规 程 》 等 有 关 制 度 、法规 , 结合本 行 的 实 际, 特制 定本 细则
第 二条 本 办法所称 营 业 机 构 是指本 行 辖属营 业 部、各支行 的对 内 或对 外办理 业 务 的 机 构
第 三条 本 办法适用 于本 行 所有 的 营 业 机 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 四条 各营 业 机 构 按核 定人员 编制 在严防操 作 风险、杜绝风险隐患的 前提下 , 科学合理 确定网点劳动组合模式,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以 岗定人, 优化组合, 严禁以 提高工作 效率和 服务 质量为 由, 忽视 操 作 风险的 防范
第 五条 柜 员 制 是指营 业 机 构 的 柜 员 在其 业 务 范 围 和 操 作 权限 内 , 由单 个 柜 员 独 立 为 客 户 提供 存 款 、贷 款 、中 间 代 理 等 业 务的 办理 及 相 关 账 务 处 理 , 并 独 立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的 一 种 劳动组织 方式
前台 柜 员 必 须 自 我 复 核 、自 我 约 束 、自 我 控 制 、自 担 风险;按规 定必 须 由三 级 柜 员 予 以 监 督 和 授 权 的 业 务 , 前台 三 级 人员 必须 严格 履 行 职 责 , 强 化制 约 、消 除 风险隐患
第 六条 柜 员 必 须 具 备 较 高的 思 想 觉 悟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忠 于职 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