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资质管理,保障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和《关于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移交有关管理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53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业权评估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业权评估资质
第三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是矿业权评估资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机构)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向资质管理机构提出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申请,经审查登记并取得矿业权评估资质证书后成为矿业权评估机构
第五条 申请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工商注册设立的合伙制或公司制的中介机构
(二)合伙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执业人员中应不少于三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公司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执业人员中应不少于四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
(三)合伙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合伙人中应不少于两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公司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出资人中应不少于三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
(四)矿业权评估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必须具备下列五类专业技术人员: 1
采矿专业 2
选矿专业 3
地质专业 4
经济专业 5
法律专业 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含)以上学历
矿 业 权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1页矿 业 权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1页 (五)与任何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不存在任何事实的或隐蔽的人事挂靠或附属关系
(六)资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取得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应向资质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业权评估资质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