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岳阳市规划局二 00 七年六月------------word文档可编辑 -------------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则------------word文档可编辑 ------------- 本规定用词说明本规定在执行条文时,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 或“不得”
涉及以上用词的条文为强制性内容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在执行过程中,超出“宜”、“可”或“不宜”规定的必须经局业务会议研究决定
------------word文档可编辑 -------------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湖南省 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结合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项目
临时建设、不在居民点建设的城乡个人居住用房建设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上层次规划 (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 );(四)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