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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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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 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缴费标准和参保登记 第五条 2010 年1 月 1 日前,年满60 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缴费,从 2010 年1 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010 年1 月 1 日前,年满45 周岁、未满60 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在制度实施第一年已参保缴费的,年满60 周岁时,允许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 15 年;在制度实施第一年未参保缴费的,年满60 周岁时,允许补缴 2010 年至参保人60 周岁时未缴费的年限。补缴的标准为补缴当年我市最低缴费档次。参保人员从到达 60 周岁的次月起,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010 年1 月 1 日前,未满45 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 年。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年限不允许补缴,达到 60 周岁时缴费未满15 年,允许向后顺延缴费,缴费满15 年后办理待遇享受手续,从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 元、300 元、600 元、800 元、1200 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缴费标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待遇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七条 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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