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 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缴费标准和参保登记 第五条 2010 年1 月 1 日前,年满60 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缴费,从 2010 年1 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010 年1 月 1 日前,年满45 周岁、未满60 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
在制度实施第一年已参保缴费的,年满60 周岁时,允许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 15 年;在制度实施第一年未参保缴费的,年满60 周岁时,允许补缴 2010 年至参保人60 周岁时未缴费的年限
补缴的标准为补缴当年我市最低缴费档次
参保人员从到达 60 周岁的次月起,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010 年1 月 1 日前,未满45 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 年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年限不允许补缴,达到 60 周岁时缴费未满15 年,允许向后顺延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