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 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冀政〔2007〕95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省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督促指导,市、县(市)具体落实。 二、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四)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 年,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从2008 年起将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做到应保尽保。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 1. 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县(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及方式。保障标准为人均15 平方米,每户最低30 平方米,最高 50 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实物配租户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