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摘录一、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一)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政策1、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实施“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从2013 年起,全省每年招募不超过1400 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继续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每年选聘一批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每年招募一批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山区。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 号)2、省财政对省招募派遣并在“三支一扶”岗位上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统一支付每人每月生活补贴 1200 元,统一缴纳每人每月社会保险费336 元,上述两项合计1536 元;统一支付每人每年交通补贴共1000 元。省“三支一扶”办统一为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办理银行卡,生活补贴在扣除社会保险个人每月缴纳132 元后直接发放到个人。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 <广东省 2012 年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粤人发〔 2012〕108 号)3、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 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 分;报考有年龄限制的公务员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 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 年内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以适当加分。其中,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 分。对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入考核阶段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原服务单位属事业单位性质,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经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满1 年以上的,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教育厅在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帮助归还。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