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分类号】 220006199602【标题】 关于颁发《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电力部【颁布日期】 19960918【实施日期】 19961101【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安全保护管理【文号】 电安生(1996)640 号【名称】 关于颁发《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题注】 【章名】 通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水电工程局,华能集团公司,南方电力联营公司,新力能源开发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部组织制订了《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
【名称】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为法律规范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各级行政副职是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3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电力企业各级、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安全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4条 各级领导人员除应履行本规定中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并对所属部门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