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分析案例一案例一:2003年2月11日,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干部杨先生到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称其在某购物中心购买的75节型号为3VCR123A和CR2的两款松下照相机锂电池无中文标识,且电量不足,遂怀疑系假冒产品,要求立案查处。质量技术监督局随即对产品进行了调查。次日,购物中心出具了产品供应商北京某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单据及委托书复印件。2月18日,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询问产品真伪鉴定方法,对方告之尚无鉴定能力。2月28日,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集杨先生与购物中心进行调解,杨先生未到场。3月10日,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购物中心发出《终止调解通知书》。杨先生随后认为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依法履行查处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职责。为此,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决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问题与思考1.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不作为?2.该案件是否属于公益诉讼?3.杨先生有没有原告资格?4.法院是否应当判决质监局败诉?【参考案件:郝劲松诉北京市地税局】案例二2011年3月2日,贵阳市息烽县质量监督局的两名工作人员,对龙泉磷肥厂当天生产已装车并准备销售的80吨“贵州龙泉牌”过磷酸钙进行随机抽样送检。经过鉴定,该批产品不合格。3月22日,质量监督局对此进行立案,并于第二天将《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送达龙泉磷肥厂。5月16日,质量监督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龙泉磷肥厂时,厂方负责人发现,“决定书”中的检查日期写成了“3月22日”。“我们3月22日生产的产品全部是合格的。”龙泉磷肥厂的负责人认为,从“决定书”上不能确认到底是哪一批产品不合格,质监部门抽样程序不合法,并将息烽县质量监督局告上法庭。11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厂方认为,质量监督局3月22日并未对该厂进行抽样检查,所以其处罚依据不成立。质量监督局说,对方产品不合格的事实存在,即使自己笔误了,该行政处罚依然有效。问题与思考1.立案之前进行的抽检是否合法?2.质监局的行为属于笔误还是程序违法?3.质监局的行为是否能造成行政行为无效?【参考案件:上海钓鱼执法案】案例三2006年8月31日,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生产的KT板材包装袋上标识为“广东华剑装饰材料厂”,以该厂涉嫌生产伪造厂名的KT板立案,作出(明)质监查字[2006]第146号查封决定书,查封其生产的KT板材4800块,并通知要求其接受进一步调查。9月1日,原告钟勉(该厂业主)到被告处接受调查,提交了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华剑装饰材料店委托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加工KT板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书》。9月11日,被告作出(明)质监罚告字[2006]第0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9月15日送达。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寄出《听证申请书》。9月19日上午10点,被告收到原告的《听证申请书》。同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明)质监罚字[2006]第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告又于当日作出撤销该处罚决定的《通知书》,内容为:“2006年9月19日上午,我局稽查队的执法人员在未收到你厂于2006年9月18日通过邮政快递寄出的《听证申请书》的情况下,给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明)质监罚字[2006]第076号。因此,现我局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质监罚字[2006]第076号。请你厂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明)质监罚字[2006]第076号、《没收物品清单》(明)质监物单字[2006]第013号及《广东省省级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ES00641107)共三份文书交回我局。我局将会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9月22日,被告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向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送达了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书》及告知原告参加听证的《通知书》。问题:已经撤销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参考案件:任建宇被劳教案】案例四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动加油机主板是故意违法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