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 国 石 油 长 庆 油 田 分 公 司 重 要生产装置投产和停(开)厂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重要生产装置投产和停(开)厂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在投产和停(开)厂过程中的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装置开停工和检维修作业的有关安全要求,特制定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安全工作“安全部门综合管理、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 安全管理与监督分开运行”的四项原则。第三条 在本办法中,重要生产装置是指与石油天然气工艺、集输系统不能独立分割运行的成套装置或重要管线,投产是指新建或改扩建油气田生产装置的首次投运,停(开)厂是指在用装置成套性、有计划性的停(开)车。第二章 重要生产装置的界定第四条 重要生产装置包括:(一)油品储存容量>4000m3 的三级及以上石油站场;设计处理量>200×104m3/d 的成套天然气净化(处理)装置。(二)长度≥50km 且直径≥159mm 原油长输管道;长度≥50km 且直径≥426mm 天然气集输管道。(三)轻烃处理厂。(四)甲醇生产装置。(五)硫磺回收装置。第三章 方案编制及审批第五条 重要生产装置投产和停(开)厂作业必须编制方案及应急预案,方案中应有严格的作业步 骤及对应的风险识别、控制措施,方案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法律规范编制。第六条 重要生产装置的投产方案及应急预案经所属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查后报油田公司审核 (查)。重要生产装置的停(开)厂方案及应急预案经所属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油田公司备案。第七条 重要生产装置的投产方案及应急预案由生产运行处牵头,组织油田开发处(气田开发处) 、 安全环保处、保卫部、油气田规划所、基建工程部等部门审核(查),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或书面授权人)签发。由生产运行处将审批通过的方案转发安全环保监督部备案。第八条 重要生产装置的停(开)厂方案及应急预案经所属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实施 的 7 日前报油田开发处(气田开发处)、生产运行处、安全环保处、保卫部、安全环保监督部备案。相 关部门接到方案后 3 日内反馈意见。各二级单位也应提前 1-2 天将经公司备案并反馈意见后的方案报送 相应安全环保监督站。第九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范围,由所属单位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