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基建房产部年度综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科学、合理地评价部属各单位的工作业绩,确保基建房产部年度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基建房产部各机关职能部门及经营单位的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对消防队的考核单独进行,考核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考核的结果是年终对被考核单位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考核依据综合考核的主要依据包括:考核年度的《二院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基建房产部部长责任书》(以下简称“部长责任书”)、《基建房产部年度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及基建房产部月度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月度计划”)等
第四条 考核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体现责、权、利的统一;(二)坚持统筹协调和分类考核的原则,推动各项业务平衡进展;(三)坚持平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 1 —(四)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五条 考核期综合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即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二章 考核组织第六条 部长办公会(专题办公会)负责最终审定综合考核的相关事宜,具体包括:(一)审定本考核办法;(二)审定考核年度的部长责任书;(三)审定《基建房产部年度工作计划》及月度重点工作计划;(四)审定各单位年度计划及月度计划完成情况;(五)审定各单位上报的关于年度计划及部长责任书调整的申请;(六)审定根据需要进行的年度考核项目及考核内容的调整; (七)审定综合考核结果及考核奖惩
第七条 综合计划处是综合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办法的编制、执行及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机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分工负责综合考核中相应内容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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