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 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交通运输部 2024 年 3 月 2 日 (此件公开发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根据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法律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根据标准法律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十条 养护工程根据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一条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