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2014 全文 (1979 年7 月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 年3 月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 年3 月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 机关、团 体 和个 人都 无权行使 这 些 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 须 严 格 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 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 照 法律规定,办 理危 害 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 与 公安机关相 同的职 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 照 法律规定独 立 行使 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 照 法律规定独 立 行使 检察权,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 体 和个 人的干 涉
第六 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 须 依 靠 群 众 ,必 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 公民,在 适 用法律上 一律平 等 ,在 法律面 前 ,不允 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