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2014 全文 (1979 年7 月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 年3 月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 年3 月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 机关、团 体 和个 人都 无权行使 这 些 权力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 须 严 格 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 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 照 法律规定,办 理危 害 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 与 公安机关相 同的职 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 照 法律规定独 立 行使 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 照 法律规定独 立 行使 检察权,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 体 和个 人的干 涉 。 第六 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 须 依 靠 群 众 ,必 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 公民,在 适 用法律上 一律平 等 ,在 法律面 前 ,不允 许 有 任何 特权。 第七 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 分工 负责,互 相 配 合 ,互 相 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 效 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 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 督 。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