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基础知识讲义 刑法学考试热点问题第一个问题: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 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所谓属地它是一个立体的概念,既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括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括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土。我国刑法第6 条2 款还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当然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两个不同国家的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第二个原则是属人管辖原则,所谓属人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我国刑法第7 条第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 条第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当然这种规定同样存在着与国外刑法管辖的竞合。 第三个原则是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 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个原则是普 遍 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 犯罪惩 治 的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9 条规定:“对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 或者参 加 的国际 条约 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 担 条约 义务 的范围内行 使 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在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当中,主 要 掌 握 的是刑法的溯 及 力的问题,即 刑法生 效以后 ,对于 其 生 效以前 未 经 审 判 或者尚 未 确 定的行 为是否 具有溯 及 既往 效力的问题。如 果 适用,就是有溯 及 力; 如 果 不适用就是没 有溯 及 力。我国刑法是坚 持 从 旧 兼 从 轻 的原则。从 旧 就是按照行 为时的法律规定处罚。从 轻 有两种情 况 ,一是旧 法规定为犯罪而新 法不认为是犯罪,从新 法也就是不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