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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抵押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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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0001-1-1 0:00:00 来源:环球网校(edu24oL) 频道:土地登记代理人 划拨土地使用权享有处分权能是应当肯定的,但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方式相比,在取得方式和形成原因上毕竟有所不同,土地使用者是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其用途和流转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企业就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这种限制表现为抵押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否则会影响抵押的效力。 环球网校2012 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方案土地登记代理人课程辅导方案 精讲班 更多 课程>> 辅导科目 主讲 课时 试听 报名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黑敬祥 40 报名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任浩明 40 报名 地籍调查 郑铁军 40 报名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郑铁军 40 报名 精讲班:每科课程学费200 元; 报三科及以上9 折优惠;老学员报一科、两科享受9 折优惠,报三科以上8 折优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司法实践中,认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是否必须同时履行审批和登记两道程序。立法上对此经历了登记——登记及审批——登记或审批的过程。国土资源部2004 年 1 月 14日发布的《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最终确认,对于以划拨土地进行抵押的,只要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则视为经过审批,抵押合同有效成立。但是该通知并未明确在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了审批但未进行登记时的效力,这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以划拨土地进行抵押的,抵押登记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进行审查,所以可认定登记视同于审批;而对于经过了审批但未进行登记的情形,由于审批的文件一般并不对外公开,故难以产生登记的公示作用和公信力。即将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 9 条也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经过审批但未办理登记的,应视为抵押权的设立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同时,认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还必须区分房地单独抵押和房地一并抵押的情形: 1、 仅就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唯一情形,即在具备(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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