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情形 在劳动关系中,经常要用“工资性收入”这个专门名词,比如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等等,有不少读者对工资性收入讲不清楚,而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有意在这个问题上浑水摸鱼,侵犯职工的利益
那么,单位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应如何确定呢
其实工资性收入和工资总额的概念是完全一样的,近年来,随着单位分配自主权下放,分配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模糊工资、承包、租赁工资等;单位还自行增加工资的组成项目,如名目繁多的各种补贴和津贴;工资发放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如一部分发放现金、一部分注入信用卡、也有的发放两张信用卡;有的单位称发放的职工工资中还包含福利费,无法与工资区分等等
其实,对这个问题,国家统计局和本市早有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应包括全部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经费开支的;不论计入成本,还是不计入成本;不论是国家承认的,还是国家不承认的;不论是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免征奖金税项目的;其支付形式,不论是以货币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都应计入工资总额
一、工资总额的组成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 9月 30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 1月 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 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