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 2010 年08 月25 日 16 时46 分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一、组织管理 (一) 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以下简称“创建城市”)要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建设、民政、交通、铁道、财政、发展改革、民航、公安、教育、宣传、信息、广电、旅游、商务、银行、卫生、残联、老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无障碍建设中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 创建城市要制定无障碍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和规则性文件
(三) 创建城市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将无障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建设的组织管理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 在规划 、设计 、施工、验 收 及 监 理等各个 环 节 严 格 执 行《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 无障碍设计 规范》 (JGJ50-2001)、《 老年人 建筑设计 规范》 (JGJ122-99)
凡 进 行扩 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应参照上述有关规范同步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且应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铁道、交通、民航、公安、教育、旅游、卫生、邮政、电信、金融部门积极贯彻《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无障碍规范、标准、文件,切实推进相关设施无障碍建设; 宣传部门组织有关媒体,关注宣传无障碍,创造良好无障碍社会舆论氛围;信息、广电部门,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 民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做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