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国防工事构筑及维护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 0 0 0 -1 1 -2 9 【正 文】 国防工事构筑及维护办法 第 1 条 国防工事构筑、验收、保管及维护,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之
第 2 条 本办法称国防工事 (以下简称工事) ,系指为国防及作战需要,在平时、战时于地上、地下所建筑永久、半永久工事及阻绝设施之总称
第 3 条 本办法所规定工事构筑及维护事项,系以陆军、海军、空军、联勤、警备总司令部 (以下称各总司令部) 主管之作战工事为主
宪兵司令部、金门、马祖防卫司令部、东引、乌丘、东、南沙守备指挥部等单位所主管之作战工事,其构筑及维护均准用之
第 4 条 工事构筑计划包括整建计划及工作计划,为工事构筑全期施工、考核之准据
未经国防部核准,不得任意修正变更
第 5 条 工事整建计划为工事构筑之初期计划,包括左列三款: 一工事构想:应配合作战计划
二阵地编成:包括工事位置、种类、数量、素质
前项计划由各总司令部依战略战术及各地区作战之需要,适时策订,呈报国防部核定
第 6 条 工事工作计划为工事构筑之细部计划,除含前条第一项各款项目外,并包括设计图说、所需材 料、品种、需要量、筹运方法、施工方式、施工管理、工作时限等项目
前项计划由各作战区司令部 (海、空军比照) , 依据工事整建计划策订,呈报各总司令部审定后,转呈国防部核定
第 7 条 工事构筑计划之策订及施工等,由负责单位编制内人员及装备完成为原则,如特殊工程或必须另成立工程组 (处 ) 办理时,应由各总司令部先将编组呈报国防部核准
第 8 条 工事位置之选定,由守备部队依作战计划、兵力部署、地形、土地使用编定及其权属状况侦察标定,由各总司令部复勘决定,如情况紧急时,勘察与施工同时进行
其工事位置勘察纪录格式如附件一
前项工事位置之选定,涉及二个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