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 [案情介绍]中外 A、B 两个公司合资成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方 B 公司将本公司生产的原材料销售给该合资企业使用,并负责在国际市场销售该合资企业加工生产的产成品。1995 年终汇算清缴,当地税务机关在对该合资企业进行重点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前几年免减税期间年年都有盈利,但 1995 年免减税期满开始纳税时却出现亏损。针对这个疑点,他们核查纳税申报表及会计报表,发现该企业虽全年销售额比 1994 年又有增长,但生产成本和费用却涨幅很大。 经细查,进口原材料由前两年的 2200~ 2500 元/吨涨到 3100 元/吨,出口的产成品却由原来的单价 4200 元降至3900 元;另外,还发现外方 B 公司向该合资企业融资租赁设备,贷款利率20%,该项贷款利息已付给外方,且在合资企业费用中列支。税务机关经与外方所在国税务当局联系,得知B 公司将所产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国家企业的价格是2400~ 2700 元/吨,该产成品国际市场单价为4200~ 4400 元,该国企业同类融资租赁业务贷款利率为15%。 [案例分析]该合资企业出现亏损是因为与其关联企业 B 公司在进口原材料及销售产成品的定价上,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合理定价。进口原材料价格过高,销售产成品价格过低,融资租赁设备的贷款利率也高于同类业务的贷款利率,致使该合资企业成本、费用增大,利润转移给 B 公司,造成合资企业亏损。调整的方法是: ①按B 公司销售给其他企业原材料的价格确定销售给合资企业原材料的价格,即:2400元/吨~ 2700 元/吨,以降低进价成本; ②按产成品国际市场单位4200 元~ 4400 元确定合资企业产成品的销售价格,以增加销售收入; ③按B公司所在国同类融资租赁业务贷款利率15%确定合资企业应付B公司的贷款利息,以降低利息支出; ④将成本中的调减额和销售收入的增加额及费用中的调减额都作为当年补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税率补征合资企业的所得税。 2、 7.甲国某跨国集团母公司 A 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子公司 B 公司。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50%。2012 年 3 月,A 公司以500 万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商品,本应将其以80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B 公司,B 公司再把这批商品以1200 万元的价格在乙国市场上销售给无关联公司。然而,事实上A 公司并没有直接将这批商品出售给 B 公司,而是以600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其设在丙国的子公司 C 公司,C 公司又以1000 万元的价格卖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