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深圳地铁从事安全检查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安保部)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应遵守本手册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市运输局,公交总队根据本手册规定支持、配合安保部开展工作;对安保部移交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安全目标责任制度 第四条 安保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五条 安全目标责任应做到分工清楚,任务明确,各负其责,奖罚分明
第六条 安全目标主要包括:杜绝因安检原因造成危害轨道交通安全事件;不因安检原因危及轨道交通运输安全
第二节 领导值班制度 第七条 安保部实行领导分级值班制度
分为安保部、安检中队、安检班组三级领导值班
第八条 安保部值班领导应当坚持现场值班,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现场安全检查工作,解决安检工作中发生的重大 问题
第九 条 安检中队值班领导应当坚持跟 班,具体组织 、实施、指挥 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 条 安检班组值班领导应当坚持带 班,按 照 上 级的要求 同本班组安检人 员 一起 做好各项 勤 务工作
第三节 请 示 报 告 制度 第十 一条 安检人 员 在一般 情况下遇 到超 越 处理权 限 的问题时,必 须 向 上 级领导请 示 后方可 处理
第十 二条 通常 情况下,请 示 报 告 应逐 级进 行;遇 有重要情况和重大 涉 外 问题以及突 发情况可 越 级报 告 ,但 事后 应当报 告 直 属 领导
第十 三条 遇 有拒 不接 受 安全检查的紧 急 情况,来 不及请 示 报 告 时,应当根据当时情况按 照 预 案予 以处置 ,处置 后 必 须 及时逐 级报 告
第十 四条 上 报 情况应当包括时间 、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