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内容 一、参保登记: 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第二代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要求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如参保人未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则须提供本人户口页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户籍证明),如属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一式两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委会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村(居)委会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劳动所
乡镇(街道)劳保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区经办机构
区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2 二、保费收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参保人员应于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到户籍所在居委会
参保人员在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 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 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补缴人员进行补缴时,村(居)委会经办人应在此人缴费票据上注明补缴某某年度保险费
村(居)委会经办人在对缴费人员参保登记资料审核无误后收取保费,开具养老保险专用收据,同时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