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 5 7 号 《都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已于2 0 0 7 年4 月1 0 日经建设部第1 2 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0 7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都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都市生活垃圾治理,改善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都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有关治理活动
第三条 都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都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升都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舞对都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都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 纳 都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都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 项 用于都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 禁 挪 作 他 用
第五 条 国务院 建设主 管部门 负责全 国都市生活垃圾治理工 作
省 、自治区 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 域 内都市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都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方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都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都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等,制定都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都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都市生活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