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所确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隧道上(下)穿过既有地铁线、重要管线和建(构)筑物; (三)桩基托换、冷冻法、爆破等工法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复杂地质条件下采用压气、土仓内灌浆充填等措施进行盾构进仓的; (四)其他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录一
第三条 建设、BT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参见附录二、三)
第二章 专项方案编制和审查 第四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落实专项方案 的编制、审核、审批及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对专项方案审查的意见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方案是否可行,内容是否全面; (二)需要补充和改进的内容; (三)是否同意实施该专项方案
第六条 专项方案按照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最终实施方案应包含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落实情况说明
第七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含实行分包的专业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后由施工单位或 BT、BOT项目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地铁集团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业主代表;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