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实施山东经济文化强省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文化创新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文化领域加强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加快提高文化产品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结合我省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是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全省文化创新最高奖,由山东省文化厅具体承办。 第三条 省文化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届,表彰名额为30个文化创新优秀成果。 第四条 省文化创新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标准及范围 第五条 省文化创新奖是对文化实践过程的奖励,授予在文化行业各领域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科学技术实施创新,为促进文化的创新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 (一)立足当代文化艺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有重大贡献,对山东文化强省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二)紧密联系文化建设实践,在观念和理念、内容和形式、方法和手段、机制和体制等方面开展创新,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三)实施大型文化项目,在组织策划、方案设计、运营与实践等各个环节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四)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完成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文化科技成果引进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效益的; (五)创新文化管理运行模式,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强实践性和示范性的。 第六条 省文化创新奖评选范围分为公共文化服务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文化产业、文化市场、演艺创新、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科技、艺术教育、对外文化交流等九个专业领域: (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运用先进模式实施创新,拓展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管理运行与服务水平; (二)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运营效率和水平; (三)在文化产业发展中应用高新技术,提升文化产品的技术含量,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催生新的文化业态; (四)在文化市场监管中利用高新技术实施有效管理,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在艺术演出和制作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创造新的表现形式,积极探索新的表现手法,增强艺术表现力; (六)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中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理念,实现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促进中华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