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天然山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山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山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天然山泉水 drinking natural spring water 采用山体自然涌出、渗流形成或在山体经钻井采集、未受污染,且非江河、湖泊及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仅经适当过滤和消毒灭菌等工艺处理,保留水源中一定量原 有矿物质和微量元 素 且不含任 何 化 学添 加 物,密 封 于包装容 器 中可供直 接 饮用的水。 - 2 - 4 技术要求 4.1 水源地 4.1.1 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 卫生防护区必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 4.1.2.1 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取水点外围半径15m 范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 第二区为限制区。在取水点半径50m 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质的活动。 4.2 水源水质 水源水质应符合规范性附录A的规定。 4.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1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 3 -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电导率[(25±1)℃]/(µS/cm) 10-300 锑 /(m g/L) ≤ 0.005 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