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外科身高、体重标准( 一) 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 162— 178cm,潜水员 168— 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 162— 182cm,空降兵 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 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 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 含海军陆战队队员) 、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 180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二)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25%。标准体重 =( 身高 -110)kg 视力标准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 ,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 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坦克乘员、 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 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 含海军陆战队队员 ) 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第二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三条颈强直,明显斜颈, 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第四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有下肢骨折史, 空降兵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 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 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第六条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第七条恶性肿瘤, 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