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 收 账 款 质 押 合 同(适用于出质人为授信业务债务人)编号:年字号出质人:营业执照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住所地:邮编: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电话 : 传真:质权人:行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 : 传真: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质押标的清单》的应收账款为质权人的债权设立质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第一条主合同 (备注说明: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的《》及其修订或补充。□ 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的□《授信额度协议》/ □《授信业务总协议》及其项下编号为的《申请书》 /《合同》。⋯⋯第二条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因债务人 / 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三条质押标的本合同以应收账款为质押标的,有关情况见附件“质押标的清单”。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质押的应收账款(下称“应收账款”),不得转让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下称“基础合同”)债权,也不得就应收账款或基础合同叙做保理、转让、融资等业务。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或基础合同债权或叙做保理、转让、融资等业务所得款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转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继续担保主债权,保证金帐户帐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与基础合同债务人(同“应收账款债务人”)就应收账款的金额、币种、付款方式等达成任何变更,也不得与基础合同债务人就影响应收账款的其他合同条款达成任何变更。出质人应向质权人交付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债权凭证(如有)。出质人应当在质权人处开立回款专户或结算账户,并确保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约定应收账款回款应当直接付至该帐户,帐号:。质权效力及于应收账款上的担保权利,质权人有权主张从属或附随于应收账款的保证利益、担保物权。应收账款因出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而减损、消灭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因此而获得的赔偿。第四条出质登记出质人应积极配合质权人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