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字第号合同各方:质权人(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职务:电话:传真:邮编:出质人(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职务: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乙方为自然人时) :电话:传真:邮编:开户银行:基本户 / 结算户:账号:一般户 / 储蓄户:(1)账号:(2)账号:合同签订地:1 为了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乙方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的应收账款权利为甲方的债权设立质押,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主合同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本合同甲方和(简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
第二条应收账款相关定义一、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二、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义务人是指因接受权利人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应依约向权利人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出质权利一、乙方提供的出质权利,为如下应收账款类型的第()项(详见《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 、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 、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6、在甲方办理了出口项下的汇入款;7、对出质的应收账款投保信用保险产生的赔偿款;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应收账款
二、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及于《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所列出质权利的孳息、从权利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有权收取上述出质权利之孳息、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