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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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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XXXXX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备气象灾害,避开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备条 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呼伦贝尔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细则》(呼气业函 〔2024〕33 号)文件,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旗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备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发生时间、持续时间、进展趋势、影响区域、防备指南;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名称和图标,预警信息级别; (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名称、发布时间。 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加、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范围。 第六条 旗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工作。 旗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公安、安监、国土、建设、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及应急工作。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以下统称信息传播机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 旗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备指南,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八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在预警信号图标上分别采纳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 级(一般)和Ⅲ级(较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台站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 Ⅱ 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旗气象台站应当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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