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24 最新《消防法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发布时间:2024-07-07 编辑:1023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
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法律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法律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法律规范的规定
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法律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法律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