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最新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监行业适用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注意附则事项:本条例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四)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加、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