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档 案 信 息 管 理 制 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工程各参建单位信息管理的法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文质量,参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法律规范》(GB/T50328-2024)及《济南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法律规范》等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项目管理现状,制定了本制度。第二条 凡参加济南市旧城改造安置房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审计、施工等单位均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档案信息管理,是指各参建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规范和约束效力的文书的草拟、核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登记、分发、归档等管理。第四条 工程信息资料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纸、声像及电子文档等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五条 各参建单位为保证文件流通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文件登记制度。第二章 发文管理制度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发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分发信息资料必须信息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图样清楚、图表干净、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尽量为原件。第八条 为便于各参建单位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确保指令畅通,各参建单位须严格根据规定流程发文。(一)建设工程部向项目管理单位发文中涉及质量、安全、进度、材料批价及其它重大事项的,使用建设工程部红头文件格式,其余发文一般用“工作联系函”(工程部一般不直接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发函);(二)项目管理单位向建设单位、其他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及招标代理等单位发文一般用“工作联系单(函)”(项目管理单位一般不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函);(三)设计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之间一般用“技术联系单”,与项目管理工程师协调工作也可以直接发函;涉及设计变更与工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洽商时,使用“设计变更单”或“工程洽商单”;(四)监理单位向项目管理单位发文一般用“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单位一般不直接向建设工程部发函);(五)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文根据监理制度要求实施,本办法不再重述;(六)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发文一般用“施工项目经理函”(施工单位一般不直接向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工程部发函)。第九条 各单位来往重要事项,必须用书面函件或通知的方式加以确认。草拟函件应该做到:(一)确有行文必要;(二)文种选择正确;(三)观点正确、情况属实、条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