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规定 一、一般规定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如何纳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 2000元费用(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2800 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 5%至 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超额累进税率,是将应纳税所得额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相应的税率,随着级数的增加,税率也随之提高
个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税
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500元的 不超过 475元的 5 0 2 超过 500元至 2000元的部分 超过 475元至 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 2000元至 5000元的部分 超过 1825元至 16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 5000元至 20000元的部分 超过 4375元至 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 20000元至 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 40000元至 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 60000元至 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 80000元至 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