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学习资料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的基本修养 1、按学校要求上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不讽刺学生
2、与学生谈话要用热情的语调,鼓励的眼神
既严格要求,又避免简单粗暴,不训斥学生,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3、学生行礼问好时,教师要微笑还礼致意
4、保持良好的心境,善于控制调节自己的情绪,不得因个人问题向学生发泄怨气而影响工作,损害自己的形象
5、教态亲切,声情并茂,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风度,认真讲解不得敷衍了事,不坐着上课(生病不能坚持者除外)
6、坚持正面教育,不准以罚代教(罚站、罚劳动、罚抄作业,罚不准进教室上课等)
7、保持校园和办公室的安静,轻声说话,轻步走路,不打扰 他 人工作、学习
不聚 在 一起 闲 谈,无事不随 便 出 入 他 人办公室,上下 楼 梯靠 右 行
8、尊重他 人,团 结 同 事,诚 恳 待 人,礼貌 相 处 ,不议 论 、不传 播 别人隐 私 ,不诽 谤 中伤同 事,不互 相 拆 台 ,教师之 间 ,不允 许 言 行粗鲁和争 吵 行为 ,团 结 协 作,奋 发向上
经 常 使 用礼貌 用语,诚 恳 待 人,重视 与同 事的协 作关 系 ,形成教育教学合 力
9、接 待 家 长 和来 宾 ,要热情有 礼,起 立 送 迎
10、提倡不接受家长馈赠,不得向家长索取物品,不得在任何节假日暗示学生送礼,不得对学生有亲疏远近的表示,不勉强家长为自己办私事
师德学习资料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