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营造林作业 设 计 规 范 (修订版) 浙 江 省 林 业 局 二○○四年一月 — 3— 浙江省营造林作业设计规范(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造林作业设计管理,提高营造林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造林作业设计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营造林作业设计,也叫施工设计,是依据营造林工程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详细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项目施工或作业的技术要求。 第三 条 营造林作业设计应 严 格 按 照 《全 国造林技 术 规 程 》(GB/T15776-1995)、《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DB33/T379.4-2002)、《浙江省商品林建设技术规程》(DB33/T380.2-2002)及其它有关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营造林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 第四条 凡纳入县级年度规划的营造林项目,都必须有作业设计。 第五条 营造林作业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批准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按标准组织验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营造林作业设计编制的组织指导,保证作业设计的质量,实行营造林项目作业设计质量负责制。 第六条 营造林作业设计必须在施工作业上一年度或在整地前3个月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技术队伍编制完成,并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营造林项目的审批文件和作业设计一览表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委托设计单位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没有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设计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营造林作业设计包括人工造林更新作业设计、封山育林和低效防护林改造作业设计。飞播造林作业设计规范另作规定。 人工造林更新分山地人工造林更新和平原绿化造林。 — 4— 山地人工造林更新包括荒山荒地造林、退耕还林、迹地更新等。 平原绿化造林包括绿色长廊工程造林、标准田林网造林、平原片林等。 低效防护林改造包括人工补植造林、封育改造等。 第九条 营造林作业设计以批准的造林总体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上级下达的年度营造林计划为依据,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以营造林作业区为作业设计单元。 第十条 作业设计是营造林的基础,应坚持高标准、高质量的指导思想,遵循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根据作业地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