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的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的旁站监理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监理中,对某些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的全过程现场监督活动。第四条 轨道交通工程的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工程的旁站监理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 ) 》( 建市 [2002]189 号) 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第六条 旁站监理分为监理人员现场旁站监理和视频旁站监理二种方式。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旁站监理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取得监理员培训证,并经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专项培训合格后上岗。第二章 旁站监理的一般规定第八条 旁站监理依据 : 1 ( 一) 国家及本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二) 国家及本市建设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 三)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 四)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方案。第九条 旁站监理项目至少应包括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旁站监理项目表( 见附件 1)列明的项目。对于按照本规定要求的旁站项目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下浮,采用暗挖工法的,应适当考虑上浮20%。建设单位可在本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旁站监理项目。对于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增加旁站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依据、范围、内容、程序、职责、措施、旁站方式等,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建设单位对提出的旁站监理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与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实施旁站监理前,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制定针对性的旁站监理方案或编制专项旁站监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旁站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按旁站监理实施细则落实旁站监理人员、工具,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