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9 建设工程材料与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新计价费 [2002]897 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 ( 物价局 ) 、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 物价局 ) 、建设局 ( 建委) :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自治区建设系统近年来检测试验成本和有关费用的实际情况, 为了统一规建设工程材料与构件检测试验的收费标准,我们本着“保本微利,结构性调整”的原则,并参照地有关收费标准制定本收费标准
( 具体标准附后 )本文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 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材料与构件检测试验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服务收费
根据自愿和委托单位 ( 个人) 付费的原则, 建筑行业的检测机构可接受委托检测,按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对检测规程规定作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质量检测的,复检从第二次起按 70%收费
第四条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复检,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 / 39 第五条由于检测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测报告的,超出规定的时间 5~10 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10~30%;超出规定时间11~20 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 30~50%;超出规定的时间21~30 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 50~100%
第六条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免收检测费
第七条由于检测机构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时,其检测费和样品费均由检测机构支付
第八条检测单位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