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 16 建设工程评标工作指引为规范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充分发挥评标结果对定标工作的参考作用,特制定本指引。一、评标步骤评标委员会应按以下步骤进行评标:(一)各评标专家独立对各投标人技术标书分别进行评审;(二)各评标专家独立对各投标人经济标书分别进行评审;(三)评标委员会集体汇总各评标专家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四)评标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汇总表》;(五)评标委员会确定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名单,出具评标报告。二、单个评标专家的独立评审技术标书单个评标专家应对所有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分别进行独立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一)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标书评标要素表》,对各评标要素逐条进行评审,指出存在优点的具体事项,或指出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具体事项。对评标要素逐条评- 2 - / 16 审时,应当给出具体的评审意见,不得以“合格、不合格、 可行、不可行、优、良、中、差”等分级、评价性意见代替。(二)各评标要素评审完成后,对该投标人给出综合评价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其中“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形或出现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三、单个评标专家的独立评审经济标书(一)根据招标文件《经济标书评标要素表》,对各评标要素逐条进行评审,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违反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规定或评标要素表中规定为不合格的情形的,评价等级为“不合格”,其他均应评定为“合格”。(二)招标文件中设置有成本参考价的,评标专家应同时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其是否属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情形。(三)各评标要素评审完成后,对投标人给出综合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标要素中有任意一项或以上为“不合格”的,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每项评标要素评价等级均为合格的,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评标专家发现投标文件存在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形的,应当在评标结论中指出。四、评标委员会集体汇总对同一投标人的评审意见- 3 - / 16 在各评标专家独立对所有投标人评审完成之后,评标委员会应集体汇总各评标专家对同一投标人的评审意见。(一)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标书评标要素表》和《经济标书评标要素表》 ,对“评审项目”逐条进行汇总。汇总单条“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时,评标委员会组长将各评标专家对该投标人该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罗列在一起,集体讨论后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