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abffph 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懒惰是专门惊奇的东西,它使你以为那是安逸,是休息,是福气;但实际上它所给你的是无聊,是倦怠,是消沉;它剥夺你对前途的期望,割断你和不人之间的友情,使你心胸日渐狭窄,对人一辈子也越来越怀疑。—罗兰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2004 年 7 月 3 日联邦议院通过了下列法律: 本法旨在爱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加人免遭不正当竞争之害。本法同时爱护公众对不受扭曲的竞争[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条 [定义](1)在本法意义上,1.“竞争行为”,是指一个人的任何一种旨在以有利于自己或他人企业的方式促进商品或服务包括不动产、权益或义务之购销或提供的行为;2.“市场参加人”,是指除了竞争者和消费者以外所有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从事活动的人;3.“竞争者”,是指任何一个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与另一个或若干个经营者处于具体的竞争关系之中的经营者;4.“消息”,是指任何一种在数量有限的参加人之间通过公布的电子通讯设备予以交换或传递的信息;不包括那些作为广播电视服务台站的一部分通过电子通讯网络向公众传递的信息,但以这些信息不能够与获得这些信息的可识不的参加人或使用者发生联系为限。(2)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准用《德国民法典》第 13 条和第 14 条的规定。第三条 [禁止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足以损害竞争者、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加人而对竞争造成并非轻微的破坏的,则是非法的。第三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如:1.从事那些足以通过施加压力、以轻视人类的方式或通过其他不适当的不实阻碍,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加人的决定自由的竞争行为;2.从事那些足以利用消费者(专门是未成年人或青青年)缺乏交易体会、轻信、可怕或窘境的竞争行为; 本法旨在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1997 年 10 月 6 日《关于修订欧共体第 84/450 号关于为法律规范比较广告之目的而规制引人误解的广告的指令》的第 97/55 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 号 290,第 18 页),以及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2 年 7 月 12 日《关于在电子交易中与个人相关的数据的处理以及私人私人领域爱护的 2024/58 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 号 201,第 37 页)的第 13 条规定。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1998 年 6 月 22 日《关于法律规范和技术规程领域以及信息社会服务性规定的信息程序的 98/34 号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