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GBZ372024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GBZ372024 本标准的第 6
1 条为举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 GBll504—1989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依照全国范畴的调查讨论,结合国内外文献进展,本次修订要紧有以下几方面: 1.将原标准中的“铅吸取”一项改为“观看对象”
尿铅指标由原0
39μmol/L(0
08mg/L)调整至 0
34μmol/L(0
07mg/L),以利于铅中毒的预防
2.依照临床体会,将尿铅诊断起点值由原 0
39μmol/L(0
08mg/L)调整为0
58μmol/L (0
12mg/L),以减少假阳性
3.依照 3588 例的调查中,引进职业接触限值(可同意上限值)与诊断下限值(诊断值)的概念,并以诊断值作为诊断分级的基础,对原标准中的轻度中毒诊断起点作了较大的修改
既表达了单项指标的作用,也突出了多项指标综合诊断的重要性,使诊断更趋合理
4.在治疗原则中加入了口服络合剂二巯丁二酸
5.原标准中将多种测定方法列作标准的附录,鉴于多数与现已一致认可的标准化方法相同,故加精简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西安市中心医院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操纵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操纵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讨论所、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讨论所、湖南医科大学卫生系、广西职业病防治讨论所、四川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讨论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操纵中心、株洲冶炼厂职工医院、绍兴市防疫站、甘肃省白银公司劳动卫生讨论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景德镇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镇江市卫生防疫站、浙江省疾病预防操纵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操纵中心统计讨论室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