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外运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运)因与被告深圳江南经济开发总公(以下简称江南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上海外运诉称: 1990 年 3 月,被告江南公司委托原告代理乙腈出口至美国巴尔的摩的报关、订舱出运业务
原告办妥海关手续后,将货物装船,按时运出
因被告没有在委托书上注明运费预付或者到付,原告无法在海运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
承运人船公司按航运惯例,凡没有在海运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的均按运费预付处理,向原告收取了运费 25568 美元
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收取此笔运费,均遭拒付
1992年 12 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于 1993年 5 月底之前结算此笔运费
此后,被告仍未支付
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所垫付的运费 25568 美元,并给付自 1990 年8 月 4 日起两年半时间的利息计 331 5
85美元(以年利率 5
1875%计)
被告江南公司辩称: 1990 年 3月,被告代理深圳市海湾石油化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海湾公司)出口乙腈,由被告负责报关,海湾公司协助异地报关等有关业务
内、外贸合同和有关资料标明价格条件为 FOB
被告将空白货运委托书盖上公章后交给海湾公司,由其交予原告
但是原告业务经办人在委托书上漏填价格条款 FOB,过错在原告;事后双方虽然签订过结算运费的协议书,此属被告对行为内容的重大误解,应予废止;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海湾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0 年2 月,海湾公司与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签订乙腈购销合同,海湾公司为卖方
海湾公司为履行购销合同,委托被告江南公司代理出口
江南公司与海湾公司约定,江南公司负责出口报关,异地报关由海湾公司协助代办;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