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整改跟踪督导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促进被审计单位及时堵塞管理漏洞,法律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被审计单位整改第二条 审计部将经领导审批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审计部根据情况和业务的需要,将报告分发到集团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进行督导管理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一把手(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要及时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仔细整改,并且在一个月内将审计整改报告上报审计部
第五条 审计整改报告对不同类型的问题进行分别报告,具体要求:1、对于在一个月内已整改完成的问题,在审计整改报告中列明整改步骤和整改结果
2、对于在一个月内未整改完毕的问题,拿出整改计划,具体列明整改的问题、各项整改问题的责任人、整改时间安排、整改步骤、估计整改结果
3、对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实行纠正措施,被审计单位要将审计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原因等报集团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领导未批准的事项,被审计单位仍需上报整改计划
第六条 对于一个月内未能整改完毕,需要持续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必须从第二个月起,每满一个月后五日内,将持续整改的情况上报审计部,直至整改完毕
上报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填报格式见附件《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表》
第三章 审计部事后跟踪督查第七条 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安排专人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及资料收集,并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 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及主审人员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实行的纠正措施的及时、合理、有效性进行复核,对于整改不法律规范、不到位、不完善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导被审计单位整改
第九条 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所实行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的整体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