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环评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新)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结合我国核电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导则。 2.本导则规定了核电厂营运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交的拟建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应包含的内容和标准格式。如果报告书的编写大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其内容已为申请核电厂厂址审批、申请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反应堆首次装料提供了充分依据,则具有不同书写格式的报告书也是可以接受的。 3.本导则适用于各种热中子堆型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营运单位必须在申请核电厂厂址审批、申请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反应堆首次装料和核电厂退役等四个阶段前分别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本导则只规定了前三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标准格式,核电厂退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标准格式另有专门的导则规定。 (1)申请审批厂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本阶段报告书中,应提供足够的环境资料,特别是关于厂址周围区域人口分布、工业交通状况、自然资源与生态、气象、水文以及地质地震等资料。该报告书可以在资料调研、现场踏勘、以及利用参考电厂的数据资料的基础上编制。这个阶段评价的重点,是从保护环境的观点出发,通过研究厂址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判定所选厂址的适宜性。并根据厂址的主要环境特征,对核电厂的工程设计提出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申请厂址批准书。 (2)申请建造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本阶段报告书中,通过就地调查和(或)实验的手段,提供核电厂所在地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实测环境资料。提供核电厂源项的设计参数、核电厂废弃物质的设计排放量和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资料,进而评估核电厂的潜在环境影响。这个阶段评价的重点,是论证厂址和核电厂的工程设计能否满足保护环境的要求,从设计上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得到落实,申请核电厂建造许可证。 (3)申请反应堆首次装料和运行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本阶段报告书中应根据所建核电厂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其中关于环境保护设施(含应急设施)的建造性能、质量,以及那些在申领建造许可证时尚未完成但规定在试运行前完成的工作成果和现在的环境状况,预测核电厂运行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应重点阐述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核电厂实际设计参数、环保设施以及申请废弃物质排放量有关的内容。提供完整详细的流出物和环境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