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统一制发、规范证件的内容、正确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对加强母婴保健,规范出生人口登记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码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我市自1996年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以来,各医疗保健机构与户口登记机关密切配合,采用电脑联网等多项措施,使我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使用和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行。七年多来,处理二十多万张证件,没有发生过重大差错事件。但近年来外地出现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现象,干扰了出生人口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为此,卫生部与公安部今年启用具有新防伪标识的《出生医学证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胆》管理,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及广东省卫生厅、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一、领发与监管 1、我市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市卫生局统一向卫生部申请与领购。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卫生局负责相应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局受理辖区内出生的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和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存有异议的举报并组织签定。 2、市卫生局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发放工作。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各区卫生局、市属及驻深单位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各区卫生局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区属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3、各卫生局如委托妇幼保健院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应进行书面委托。 4、各医疗保健机构凭《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局或其委托单位领发《出生医学证明》并依法签发。各单位应对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编号记录,并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5、《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由各医疗保健机构向市卫生局(基妇处)申请。申请者必须指定专门的领证人、填写《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各区卫生局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领发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每年 12月 31日前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每年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 二、证件签发 1、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发给新生儿父母或...